马来西亚买卖虚拟货币,需要报税吗?

马来西亚国家银行认为,数字货币是一种不受国家银行监管的支付工具,因此在马来西亚不能被视为法定货币。但是,马来西亚证券委员会(“SC”)承认数字货币是一种可投资的资产类别,并将数字资产规定为受证券委员会法律监管的证券。

马来西亚买卖虚拟货币,需要报税吗?

是否需要缴纳马来西亚所得税?

马来西亚国内税收委员会(“IRBM”)尚未就如何对加密货币交易征税发布明确的指导方针。然而,IRB 引用了 1967 年所得税法(“ITA”)的第 3 条,并表示上述规定可适用于活跃的加密货币交易者。因此,ITA 的当前规定可以适用于活跃的加密货币交易者。

IRB 继续表示,确定加密货币活动的利润是否应纳税将取决于案件的事实和情况,以确定是否存在交易徽章的模式。如果一个人被确定为加密货币的活跃交易者,那么加密货币活动的净收益将缴纳所得税,并需要在“任何其他收入”部分的所得税申报表中披露。因此,他们需要在马来西亚保留适当的会计账簿和业务记录,以便相关执法机构进行审计。

尽管如此,纳税人可以提出一些论点来反对对他们从加密货币中获得的收益征税……

  1. 外国来源收入

纳税人可以争辩说,从加密货币交易中获得的收入是外国来源的收入,因此不需要纳税,即它来自马来西亚以外的地方。这一论点可能会受到 IRBM 的质疑——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需要证明交易确实是在马来西亚境外进行的。由于大流行导致旅行限制,这项任务对纳税人来说变得更加困难。

加密货币的性质使得交易可以在世界任何地方的笔记本电脑或智能手机上单击按钮进行。因此,纳税人将很难证明交易地点或加密货币的原始来源位于海外。

  1. 税务居民身份

纳税人可以在世界各地流动以避免被归类为马来西亚的税务居民。如前所述,鉴于加密货币的全球性质,这些马来西亚纳税人可以从任何地方出售他们的比特币,而无需支付高额的跨境交易费用。这些纳税人可能会争辩说他们不是马来西亚的税务居民,因此不需要缴纳马来西亚所得税。然而,人们应该从 Hii Yii Ann v Vice Commissioner of Taxation of the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 Others [2017] MLJU 2302 案中获得指导,一名马来西亚纳税人从澳大利亚取得收入,并被澳大利亚税务当局对上述收入征税。然而,纳税人声称他在澳大利亚无需缴纳所得税。他对评估的上诉被澳大利亚法院驳回。

另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是谁实际上在赚取利润​​。在虚拟专用网络时代,获得这些收益的人的身份可能并不明确。从使用中汇回的钱是一个辅助问题。

3.业余爱好或投资收入

纳税人可以辩称他们带来加密货币仅仅是作为一种爱好或长期投资。但是,如果企业是业余爱好或其他非商业活动的副产品,则其利润也可能需要纳税。

这在 Hawes v Gardiner (37 TC 671) 的税务案例中可以看到,纳税人将饲养和训练狗作为他的爱好。总专员认为,纳税人以高价出售幼犬属于贸易性质,并将出售幼犬的利润征税。

应用这一原则,在当前情况下,加密货币的交易可能会被征税。每次在虚拟交易所交易加密货币时都会发生应税交易。区块链账本将记录交易价格和转账时间。纳税人必须从售价中减去加密货币的成本,以确定收益或损失。在这方面,纳税人必须持续跟踪他们的加密货币交易,以正确报告每笔加密货币交易的损益。

  • 交易标的

加密货币是一种极难估值的投机工具,因此通常是投资的标的。但是,如果积极执行,即使是投资收益也可能需要缴纳所得税。

这可以从 Dr.Zanariah Binti Ramli v Ketua Pengarah Hasil Dalam Negeri 民事上诉第 W-01-711-12/2011 号的税务案件中看出,在该案中,上诉法院裁定债券市场的收益受制于所得税,理由是上诉人在此期间实际上一直在积极交易债券。

上诉人的大量或重复行为表明该行为属于交易性质。鉴于上述情况,在 IRB 眼中,持有加密货币很可能具有为交易而持有的断言的特征。

  • 所有权期限 加密货币的所有权

期限是纳税人完全控制的一个方面。持有加密货币的好处是几乎没有持有成本,除非纳税人借钱购买这种加密货币。如果纳税人长期持有加密货币,他可以辩称自己是该货币的长期投资者。然而,对于最近的所有交易,它可能被视为交易性质的冒险并被征税。

  • 交易频率

这是识别加密货币投机者的重要考虑因素。在短时间内将有多个加密货币交易进出同一地址或钱包。大多数加密货币交易都是公开的、可追溯的并存储在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网络上。在本案中,如果 IRB 能够查看加密货币假名的背后并确定加密货币钱包的所有者,则 IRB 可以进一步调查加密货币的所有者并对他们征税。

  • 改变财产使其更可销售

由于加密货币的性质,纳税人不太可能改变加密货币以使其更可销售。

  • 处理财产所采用的方法

如果为寻找或吸引加密货币的购买者做出了特别努力,则可能表明有意出售它以获取利润。但是,就加密货币而言,纳税人可以通过众多可用的加密货币交易所轻松购买和出售加密货币。此外,加密货币目前是一种流动性很强的资产,可以像传统货币一样用于商品和服务,尽管它不被国家银行认可为法定货币。可以说,这种贸易徽章可能无法清楚地描绘出纳税人的意图。

  • 负责销售的情况

这里的原则是,如果加密货币的出售是由于突然的紧急情况或未预料到的资金需求而引起的,这些事实往往表明该加密货币不是为了转售而获得的,并且出售不是根据营利事业或计划。

该原则涉及对与加密货币销售相关的周围环境的主观研究,并将根据每个案件的案情确定。

  • 融资

一般来说,融资来源可以表明购买资产是否是为了交易。如果纳税人通过短期贷款购买加密货币,则往往表明该加密货币是出于转售目的而获得的,并对收益征税。

基于上述的分析,加密货币投机者可能被视为从事交易性质的冒险,其收益将被征税。

有好处吗?

从好的方面来说,如果纳税人被认定是从事交易性质的冒险活动,那么根据 ITA 第 33(1) 条,所有完全和专门为赚取该收入而产生的费用都可以扣除,前提是这些费用不属于根据 ITA 第 39 条明确禁止。因此,纳税人甚至可以要求支付利息成本或持有加密货币所产生的任何直接相关成本。

然而,在实际情况下很难在资本与收入之间划清界限,一个人可能最初购买加密货币用于投资目的,但随后用它来偿还债务。出现的问题是——这仍然是资本交易吗?如果不是,哪个值用于税收目的?

加密货币质押

获得加密货币回报的另一种方法是质押。质押是在加密货币钱包中持有加密货币,以支持区块链网络的安全性和运营。通过锁定加密货币,加密货币交易所将提供奖励,这些奖励通常以钱包所有者选择的加密货币的形式提供。

这个概念类似于将定期存款存入持牌银行以赚取利息收入。但是,从持牌银行存款中赚取利息收入的个人免征利息收入税。在 ITA 中没有具体规定或马来西亚没有任何免税规则的情况下,加密货币抵押所获得的回报也不能这样说。因此,与加密货币交易类似,个人和企业纳税人都可能需要根据 ITA 第 3 条从加密货币抵押中获得回报。

最后

如何对由区块链技术驱动的去中心化货币征税仍然是每个政府监管机构都非常关心的问题。可以肯定的一件事是,他们必须更新各自的税法,否则可能会继续失去税收的数字金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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